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
【事项名称】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
【申请条件】
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上述合伙制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就其核算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设定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六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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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扣缴义务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 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 )否( )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扣缴义务人办理时限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财税〔2019〕8号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备案表。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 部门令第39 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 号)规定完成备案的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3.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1)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 月31 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4.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5.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 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 年的次年1 月31 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7. 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办理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扣缴申报时,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 月31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附表:A01085《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
A01085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 核算方式备案表
<纳税人盖公章区>
( 至 年度)
备案编号(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创投企业(基金)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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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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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基金)备案管理机构 | □发展改革部门 □证券监管部门 |
管理机构备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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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备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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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声明:本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创投企业(基金 ) 印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 代理机构签章: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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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二份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
表单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类型备案。
二、报送期限
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应当在管理机构完成备案的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报送本表。
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 3 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 3 年的次年 1 月 31 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本表。
三、本表各栏填写
1. 创投企业(基金)名称:填写创投企业的法定名称全称。
2.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创投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 创投企业(基金)备案管理机构:选择创投企业备案的机构名称,在“发展改革部门”或“证券监管部门” 备案的,分别在对应框中打“√”。
4. 管理机构备案编号:填写创投企业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编号。
5. 管理机构备案时间:填写创投企业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时间。
四、其他事项说明
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应当一式两份,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