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2017-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广东省政府同意,现对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进行调整,具体公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在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多缴的土地使用税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还。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
纳税等级 行政区域 | 一级15(其中工业用地为8) | 二级12(其中工业用地为6) | 三级9(其中工业用地为5) | 四级6(其中工业用地为4) | 五级3(其中工业用地为2) |
罗湖区 |
| 桂园街道、南湖街道、东门街道 | 黄贝街道、翠竹街道、笋岗街道、东湖街道 | 清水河街道、东晓街道、莲塘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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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 | 福田中心区(北环大道以南、新洲路以东、滨河大道以北、彩田路以西 | 华富街道、华强北街道、园岭街道、南园街道 | 福田街道、莲花街道(除一级范围外)、香密湖街道、沙头街道、福保街道 | 梅林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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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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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河街道 | 蛇口街道、招商街道、粤海街道、南头街道、南山街道 | 西丽街道、桃源街道 |
盐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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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沙街道 | 沙头角街道、海山街道、盐田街道 |
宝安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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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安街道、西乡街道、航城街道、福永街道、福海街道、沙井街道、新桥街道、松岗街道、燕罗街道、石岩街道、光明街道、新源街道、凤凰街道、公明街道、马田街道、玉塘街道 |
龙岗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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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坂田街道、布吉街道、吉华街道、龙城街道、横岗街道、园山街道、龙岗街道、宝龙街道、平湖街道、南湾街道、坪地街道、葵涌街道、大鹏街道、南澳街道 |
坪山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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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坪山街道、马峦街道、石井街道、碧岭街道、坑梓街道、龙田街道 |
龙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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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华街道、民治街道、大浪街道、观澜街道、观湖街道、福成街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