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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2005〕459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房屋房产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市日期: 2025-10-14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房屋房产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5459

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为准确执行税收政策,根据深圳市政府198754日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府〔198716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办法》第九条关于新建房屋房产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第九条中的购置的新建房屋是指纳税人在一级市场(如房地产开发商)购买的新建房屋。如从二级市场转让购买的房屋,不论前业主有否使用,均不属于购置的新建房屋的范围。

二、原深圳市税务局1988深税二字第106号文中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房屋,不能视为购置的新建房屋,再给予免税照顾的规定,是指纳税人从一级市场(如房地产开发商)购买已使用过(如房地产开发商用于出租、自用)的房屋,由于该部分房屋在房地产开发商使用时已享受房产税免税优惠,因此,该部分房产不得重复免税。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界定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地税发〔200162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政策】深府〔1987164号《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

第九条 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

除本办法第八条和前款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特殊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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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2005〕459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房屋房产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房屋房产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5459

    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为准确执行税收政策,根据深圳市政府198754日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府〔198716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办法》第九条关于新建房屋房产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第九条中的购置的新建房屋是指纳税人在一级市场(如房地产开发商)购买的新建房屋。如从二级市场转让购买的房屋,不论前业主有否使用,均不属于购置的新建房屋的范围。

    二、原深圳市税务局1988深税二字第106号文中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房屋,不能视为购置的新建房屋,再给予免税照顾的规定,是指纳税人从一级市场(如房地产开发商)购买已使用过(如房地产开发商用于出租、自用)的房屋,由于该部分房屋在房地产开发商使用时已享受房产税免税优惠,因此,该部分房产不得重复免税。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界定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地税发〔200162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政策】深府〔1987164号《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

    第九条 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

    除本办法第八条和前款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特殊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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