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税收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额本金?
答:行政法律与税收法规相关规定存在争议,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尺度不一样。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司法实践,税收滞纳金原则上不能超过税款本金。
《行政强制法》明确上限: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但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未设上限: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未明确滞纳金能否超过本金。
【分歧根源】对税收滞纳金的法律性质认定不同。
税收征收行为说:部分税务机关认为税收滞纳金是税收征收行为,而非《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加处罚款及滞纳金”行为,因此不适用《行政强制法》的上限规定,可以超过本金。
行政强制执行说:司法实践及多数法律观点认为,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是强制纳税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应适用《行政强制法》的限制性规定。
【司法实践与最新趋势】
早期实践存在分歧:在2022年之前,各地税务机关和法院对滞纳金能否超过本金存在不同处理,部分案例支持超过本金,部分则不支持。
近期司法判决趋于统一:2024年,多地法院在相关案件中明确裁判标准,税收滞纳金不得超过税款本金。例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中认定,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应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税款本金。
财综〔2026〕2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三、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不再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矿业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从违约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加收的违约金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
法律适用原则:法院在裁判中指出,《税收征收管理法》与《行政强制法》在滞纳金规定上并未冲突,《行政强制法》作为新法和一般法,其上限规定应当被遵守。
【结论与建议】
结论:在当前法律环境下,基于《行政强制法》的明确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统一趋势,税收滞纳金的数额不应超过税款本金,超过部分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建议:纳税人对滞纳金计算有异议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建议税务机关在执法中遵循《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以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