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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上市日期: 2025-12-15

问:哪些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文件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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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 问:哪些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文件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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