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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票交易-税收政策

上市日期: 2019-12-02

企业股票交易-企业所得税政策

项目

税收政策

文件号

一、企业从事股票交易(上市流通股)



1、股票买卖差价—所得税

差价收益:当期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

差价损失:属于清单申报的财产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

2股票买卖差价—增值税

差价收益:当期收入,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1

差价损失:负差可结转下一期,但不得结转下一个年度。

财税[2016]36号附2

二、股息、分红收入(投资收益)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免税收入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三、企业证券投资基金



1、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

当期征税收入

财税字〔199855

2、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

投资收益,免税收入

财税字〔199855

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

免税收入

财税字〔199855

4、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

暂不征收所得税

财税字〔199855


企业股票买卖交易“流转税”政策历史变革

项目

政策规定

文件号

一、营业税(营改增之前)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试点之前


(一)2008年12月31日之前

(五)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003年国务院令第136号《营业税暂行条例实 第五条(五)

1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

1993)财法字第40号《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

2、非金融机构和个人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二)2009年1月1日至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

所有企业(修订条例于2009年1月1日执行)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008年国务院令540号修订《营业税暂行条例实 》第五条(四)

第十八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2008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二、增值税(营改增之后)

适用所有企业

财税[2016]36号附1/2

1、股票买卖差价—增值税

差价收益:当期收入,征收增值税

差价损失:负差可结转下一期,但不得结转下一个年度。

2、政策原文



财税[2016]36号附1\附:注释一\(五)\4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财税[2016]36号附2:一\(三)\3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企业所得税

纳入企业正常利润(应纳税所得或损失),政策一直没变

股票买卖差价

差价收益:当期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

差价损失:属于清单申报的财产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

 

 



专项辅导
企业股票交易-税收政策
  • 企业股票交易-企业所得税政策

    项目

    税收政策

    文件号

    一、企业从事股票交易(上市流通股)



    1、股票买卖差价—所得税

    差价收益:当期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

    差价损失:属于清单申报的财产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

    2股票买卖差价—增值税

    差价收益:当期收入,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1

    差价损失:负差可结转下一期,但不得结转下一个年度。

    财税[2016]36号附2

    二、股息、分红收入(投资收益)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免税收入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三、企业证券投资基金



    1、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

    当期征税收入

    财税字〔199855

    2、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

    投资收益,免税收入

    财税字〔199855

    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

    免税收入

    财税字〔199855

    4、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

    暂不征收所得税

    财税字〔199855


    企业股票买卖交易“流转税”政策历史变革

    项目

    政策规定

    文件号

    一、营业税(营改增之前)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试点之前


    (一)2008年12月31日之前

    (五)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003年国务院令第136号《营业税暂行条例实 第五条(五)

    1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

    1993)财法字第40号《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

    2、非金融机构和个人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二)2009年1月1日至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

    所有企业(修订条例于2009年1月1日执行)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008年国务院令540号修订《营业税暂行条例实 》第五条(四)

    第十八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2008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二、增值税(营改增之后)

    适用所有企业

    财税[2016]36号附1/2

    1、股票买卖差价—增值税

    差价收益:当期收入,征收增值税

    差价损失:负差可结转下一期,但不得结转下一个年度。

    2、政策原文



    财税[2016]36号附1\附:注释一\(五)\4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财税[2016]36号附2:一\(三)\3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企业所得税

    纳入企业正常利润(应纳税所得或损失),政策一直没变

    股票买卖差价

    差价收益:当期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

    差价损失:属于清单申报的财产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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