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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增值税精选
增值税-最新税率表(2026年1月1日)
日期: 202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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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338

增值税-最新税率表(2026年1月1日)

日期: 2026-01-08
浏览次数: 338

             增值税-最新税率表(2026年1月1日)

 

项目

税率

基本规定

一、基本税率



1.销售及加工

13%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使用低税率和零税率的外,税率为13%

2、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服务,税率为13%

2.低税率产品

9%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3.营改增业务

13%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9%

交通运输业、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业

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6%

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服务,如: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金融服务、增值电信服务等

4.零税率

0%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1)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2)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3)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二、简易征收率



1.基本简易征收率

3%

增值税法第十一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2.简易征收建筑服务

3%

简易征收建筑服务3%: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建筑工程老项目,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建筑工程施工许证或工程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

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

3%

自2026年1月1日起不动产转让3% (之前为5%),适用一般或小规模纳税人

自2026年1月1日起不动产出租3% (之前为5%),适用一般或小规模纳税人




三、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适用3%的征收率

1.期间优惠征收率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不适用不动产转让或出租。

2.低于起征点免征

免征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或季度不超过30万元(含)的小规模纳税人,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3.不动产转让或出租

3%

自2026年1月1日起转让不动产(房产、土地使用权)3% (之前为5%)

自2026年1月1日起出租不动产3% (之前为5%)

四、异地-预征率



1.异地建筑业务

2%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适用2%

3%

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计税的,适用3%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2不动产出租

3%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适用3%

3%

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计税的,适用3%

3.不动产转让

3%

自2026年1月1日起不动产所在地按3%预征(之前为5%)

五、个体户及个人


个体户为小规模纳税人

1.基本简易征收率

3%

增值税法第十一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2.期间优惠征收率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不适用不动产转让或出租。

3.不动产转让

3%

自2026年1月1日起转让不动产(房产、土地使用权)3% (之前为5%)

4.不动产出租

3%

出租商用房,自2026年1月1日起出租不动产3% (之前为5%)

1.5

出租住房,按3%(之前为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税应纳税额

六、税收优惠



1.零税率

0

详见上述一/4.零税率条款(略)

2.增值税法免征

免征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3.相关文件规定免征



财税〔2011〕137号

免征

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财税〔2012〕75号

免征

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国税总局2010年第17号

免征

自2010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生产销售种子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免征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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