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税率 | 基本规定 |
一、基本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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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及加工 | 13% |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使用低税率和零税率的外,税率为13% 2、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服务,税率为13% |
2.低税率产品 | 9% |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
3.营改增业务 | 13% |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9% | 交通运输业、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业 |
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
6% | 销售无形资产 |
销售服务,如: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金融服务、增值电信服务等 |
4.零税率 | 0% |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1)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2)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3)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
二、简易征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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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简易征收率 | 3% | 增值税法第十一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
2.简易征收建筑服务 | 3% | 简易征收建筑服务3%: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建筑工程老项目,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建筑工程施工许证或工程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 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3.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 | 3% | 自2026年1月1日起不动产转让3% (之前为5%),适用一般或小规模纳税人 |
自2026年1月1日起不动产出租3% (之前为5%),适用一般或小规模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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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规模纳税人 |
| 一般适用3%的征收率 |
1.期间优惠征收率 | 1%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不适用不动产转让或出租。 |
2.低于起征点免征 | 免征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或季度不超过30万元(含)的小规模纳税人,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3.不动产转让或出租 | 3% | 自2026年1月1日起转让不动产(房产、土地使用权)3% (之前为5%) |
自2026年1月1日起出租不动产3% (之前为5%) |
四、异地-预征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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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异地建筑业务 | 2% |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适用2% |
3% | 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计税的,适用3% |
1%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2不动产出租 | 3% |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适用3% |
3% | 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计税的,适用3% |
3.不动产转让 | 3% | 自2026年1月1日起不动产所在地按3%预征(之前为5%) |
五、个体户及个人 |
| 个体户为小规模纳税人 |
1.基本简易征收率 | 3% | 增值税法第十一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
2.期间优惠征收率 | 1%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不适用不动产转让或出租。 |
3.不动产转让 | 3% | 自2026年1月1日起转让不动产(房产、土地使用权)3% (之前为5%) |
4.不动产出租 | 3% | 出租商用房,自2026年1月1日起出租不动产3% (之前为5%) |
1.5 | 出租住房,按3%(之前为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税应纳税额 |
六、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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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零税率 | 0 | 详见上述一/4.零税率条款(略) |
2.增值税法免征 | 免征 |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
3.相关文件规定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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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1〕137号 | 免征 | 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
财税〔2012〕75号 | 免征 | 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
国税总局2010年第17号 | 免征 | 自2010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生产销售种子免征增值税 |
财税〔2016〕36号附件3 | 免征 |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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